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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真实二审维持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案件概况
劳动者进入建筑劳务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普工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报酬按日定额计算,每月预支生活费,年底结算剩余劳动报酬。劳动者接受公司考勤、工作安排管理,工作期间在工地受伤。劳务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以公司名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认定。后续公司否认劳动关系,主张属于临时劳务关系,且劳动者已经 58 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结合管理模式、报酬发放、办理工伤认定委托书等证据,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核查全部事实,驳回上诉,维持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结果。
本案核心难点
建筑行业用工形式混淆:工地按照日薪计酬、年底集中结算,用人单位以此抗辩属于临时劳务关系,否认劳动关系。
年龄主体资格抗辩:用人单位以劳动者 58 周岁,从事重体力劳动为由,主张达到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男性普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 60 周岁,单位需举证属于特殊工种才可适用提前退休规定。
无书面劳动合同,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考勤管理、报酬发放记录、工伤委托手续来佐证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提出,即便为劳务关系也可以协助办理工伤相关手续,试图消解工伤委托书的证明效力。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从劳动关系三要件展开举证说理,依据劳社部发〔2005〕12 号文件,围绕主体资格、管理从属关系、业务组成三个方面论证事实劳动关系成立oss.rsj.xu...。
驳斥年龄主体资格抗辩:男性普通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 60 周岁,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属于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58 周岁仍然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重点运用工伤认定委托书关键证据:公司出具正式委托书,以本公司职工名义委托他人办理工伤认定,属于对劳动关系事实的自认。
梳理用工管理证据:劳动者接受单位上下班制度管理,存在加班,岗位属于公司劳务分包业务范围;工资采取预支生活费、年终统一结算,是建筑工地常见工资发放模式,不等于劳务报酬。
针对上诉意见逐项回应,请求二审维持确认劳动关系判决,为后续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索赔奠定基础。
案件最终判决 / 调解结果
驳回劳务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确认劳动者与建筑劳务公司在涉案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的劳务公司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本案法律要点科普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劳动者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可成立事实劳动关系oss.rsj.xu...。
日结、预支生活费≠劳务关系:建筑工地经常采用按天计价、按月预支生活费、年终结算,该计酬发放方式不能直接否定劳动关系,重点看人身、组织从属性。
男性普通工人退休年龄 60 周岁:只有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等经确认的特殊工种,才可以 55 周岁提前退休,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委托书的证据效力:用人单位出具文书,将受伤人员以 “本单位职工” 名义去申请工伤认定,是证明劳动关系强有力的间接证据。
确认劳动关系是农民工工地受伤后走工伤理赔的前置关键程序,一旦劳动关系被否定,只能转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人身损害诉讼,维权路径、赔偿标准会发生重大变化。
如果你在上海工地务工受伤,单位否认劳动关系,需要案件评估,可以联系我们【电话】021‑63681120、021‑63681117、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228 号北方工业大厦 7 楼 C701 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