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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真实二审维持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案件概况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伤情经法定程序认定构成工伤。用工企业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全部需要由企业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企业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劳动者受伤自身存在过错,并且双方约定商业保险理赔款算作全部赔偿,应当抵扣法定工伤待遇。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公司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本案核心难点
用人单位试图以劳动者受伤存在主观过错为由,拒付工伤待遇,而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需要厘清过错与工伤赔付之间的法律边界。
企业购买商业意外险,主张双方达成约定,商业保险赔付可以替代、抵扣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以此减轻甚至免除公司法定赔偿义务。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由单位承担,企业试图通过劳务相关约定,否定劳动者享受法定工伤待遇的权利。
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并未作出放弃工伤保险待遇的意思表示,反驳企业口头、格式条款类的免责抗辩。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锚定工伤认定法律效力:工伤已经经过行政程序生效认定,工伤属于无过错责任,员工是否存在操作过错,不影响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以此驳斥对方 “员工自身有过错不应赔工伤” 的上诉理由。
区分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性质:商业意外险属于企业给员工的福利,不能替代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明确自愿放弃法定工伤待遇的前提下,商业保险理赔金额不能抵扣工伤赔偿金。
审查所谓抵扣约定效力:针对企业提交的劳务合同相关条款,审查是否存在劳动者自愿放弃工伤待遇的明确合意,格式性免责约定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约定应属无效。
梳理各项工伤待遇计算依据,核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证明一审各项金额计算合法准确。
二审坚持一审裁判逻辑,请求维持原判,指出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就应当全额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最终判决 / 调解结果
驳回用人单位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20778.1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1014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1014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企业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本案法律要点科普
工伤无过错责任: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只要被认定工伤,即便劳动者作业过程中存在一定操作过失,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付义务。
商业保险≠工伤保险:企业自行购买的商业人身意外险属于福利,不能替代法定工伤保险,商业保险赔款不可以直接抵扣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待遇,除非劳动者书面明确同意抵扣。
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后果: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之后,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全部工伤待遇,全部由该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免除法定工伤责任的约定无效: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里面通过格式条款约定 “发生意外只走商业保险,不再主张工伤赔偿”,属于免除单位法定责任,该类约定原则上无效。
工伤三补助金:劳动关系终结时,工伤职工可依法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均属于法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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