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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民事二审|身体权纠纷|真实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无锡惠山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二审真实判例,夜间电动车跌入施工坑洼,事发多日后才就医,司法鉴定无法确定但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结合报警记录、目击证人、医院专家意见,依据高度盖然性认定侵权成立,施工方因未设置警示标志承担过错推定赔偿责任,解析施工侵权、延迟就医因果关系裁判要点,获取同类案件评估方案
案件概况
无锡惠山区,我方当事人夜间驾驶电动车行经施工路口,因路面修整出现坑洼,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骑行过程中摔倒。当事人当晚电话报警,派出所仅电话接警未到现场勘查,另有夜班目击证人看到当事人倒地受伤。当事人受伤初期痛感不明显,间隔 6 日后才前往医院就诊,确诊右胫骨平台髁间隆突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当事人起诉施工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诉讼中双方核心争议集中在事故真实性以及伤情与摔倒事件的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给出意见:无法明确骨折是否系本次事故造成,但不能排除系本次外伤所致;医院医生也表示该类骨折受伤当时痛感可能较轻,数日后才就诊符合伤情特点。一审法院结合接警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医生调查笔录,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施工方未尽安全警示义务,判决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施工企业不服提起上诉,抗辩:派出所没有现场出警,情况说明仅来源于当事人单方陈述;证人身份无法核实;当事人隔多天才就医,鉴定不能锁定因果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害由本次摔倒造成,应当驳回全部诉请。我方代理当事人答辩,多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达到民事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地面施工侵权适用过错推定,施工方未能举证已经设置警示标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核心难点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属于过错推定侵权,施工方需要举证已经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落实安全防护,否则推定存在过错。
受害人受伤后延迟数天才就医,没有第一时间就诊拍片,成为对方主要抗辩突破口。
司法鉴定意见为 “无法确定因果关系,但不能排除本次外伤所致”,属于盖然性鉴定结论,并非确定性结论,需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报警只有电话接警记录,公安机关未赴现场勘验,无现场照片、笔录,事故现场证据留存薄弱。
目击证人证言效力对抗:对方质疑证人夜班身份,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补强,对方拿不出反证推翻证人陈述。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无锡地区地面施工、道路坑洼致人损伤案件,受害人未当场就医、证据薄弱情形下办案实操要点:
第一步,完整固定事故发生痕迹证据。调取报警接警记录、派出所情况说明;寻找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留存现场照片、视频,记录路面坑洼、破损、缺少警示标志现状。即使公安没有到现场,电话报警记录也是重要的事实佐证。
第二步,应对 “受伤后隔一段时间才就医” 抗辩。部分骨折损伤受伤当下疼痛反应不剧烈,后期肿胀疼痛加重才就诊,医疗机构专业意见可以对此作出解释。重点梳理:报警时间、事发时间、首次就诊时间,时间轴能够前后对应。
第三步,读懂 “不能排除因果关系” 类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不是肯定因果,但也没有否定;结合报警记录、证人、病历主诉(当事人向医生自述受伤经过),可以形成证据链,民事案件适用高度盖然性,不要求鉴定 100% 锁定因果。
第四步,用好地面施工过错推定规则。道路挖坑、修缮路面致人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由施工方举证已经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需要受害人证明施工方存在主观过错。
第五步,对方质疑证人身份,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我方已经申请证人出庭陈述事发经过,如果被告否认证人在岗、在场,应当由被告提交排班表、考勤记录等反证,无相反证据,法院可以采信证人证言。
案件最终判决
无锡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令施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我方当事人医疗费 15949.31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033.8 元,合计17983.11 元。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 23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00 元,均由上诉施工企业负担。
法律要点科普
《侵权责任法》地面施工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道路上修缮施工,施工人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不能证明已履行安全义务,推定施工方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侵权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司法鉴定意见 “无法确定,但不能排除因果关系”,搭配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病历自述、医学专家说明,证据链完整即可认定侵权成立,不要求鉴定得出百分百确定结论。
受伤之后没有立刻就医,过数天才去医院治疗,不代表无法索赔;医学上部分骨折伤情可出现迟发性疼痛,病历中伤者向医生陈述受伤经过属于重要证据。
公安机关仅电话接警、未到达事故现场勘查,出具的情况说明依然具备证据效力,可结合其他证据共同证明案件事实。
质疑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证人不在现场、身份不实,反驳一方应当提交相反证据,仅有口头抗辩不足以推翻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