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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真实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本案核心难点
当事人颈椎病变属于长期退行性基础疾病,事故撞击仅为诱发急性脊髓损伤的次要诱因,司法鉴定已经明确外伤参与度区间,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核心抗辩理由,主张按照原因力比例扣减伤残类赔偿款项;
法条层面容易混淆身体退行性体质隐患和既往陈旧伤病的法律边界,保险公司将自身退变定性为独立致病因素,套用多因一果规则分摊赔偿责任;
需要举证当事人事故之前不存在脊髓受损的相关不适症状,原有颈椎问题仅属于静态身体隐患,车祸外力才是触发急症、开展手术、构成十级伤残的导火索;
二审阶段保险公司依旧固守参与度抗辩,需要精准援引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稳固一审裁判逻辑,防止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打折。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完整归集事故全套证据材料,留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全程就诊病历、手术记录、核磁共振影像报告、医疗费票据、残疾辅助器具付款凭证、工资收入流水,固定当事人事发前无脊髓损伤病症的关键事实;
深度拆解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机构补充情况说明,区分陈旧颈椎退行性基础病变、车祸外力诱发脊髓急性水肿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梳理清楚旧疾仅为身体隐患、外伤激活损伤的事实链条;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 24 号指导性案例作为核心裁判论据,当事人自带的颈椎退变属于个人特殊体质,受害者对于交通事故不存在过错,不能够凭借体质因素减轻侵权一方赔偿义务;
逐项梳理全部赔偿项目,依托银行薪资流水精准核算误工损失,完整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二审阶段针对保险公司上诉理由进行专项答辩,厘清退行性体质和独立旧伤的法律区别,驳斥多因一果需要按参与度划分赔偿比例的诉求,坚持全额赔付的诉讼主张。
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以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之内赔付当事人各项损失合计 303817.96 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足额赔付,并未参照 16%-44% 的外伤参与度进行扣减;一审诉讼费依照事故责任进行分摊,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诉的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本案法律要点科普
1、原有颈椎腰椎退行性病变属于受害人个人体质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骨质增生这类身体老化带来的基础病症,属于普通的身体状态,不等同于当事人存在事故过错。只要伤者对车祸发生没有责任,自身基础隐患便不能用来分摊事故损害风险。2、损伤参与度鉴定结果不等于赔偿责任划分标准即便鉴定文书标注交通事故只是次要致病诱因,当旧疾只是静态隐患、日常不会引发肢体功能障碍,车祸撞击诱发急性伤病最终造成伤残时,肇事方需要承担伤残项目全款赔偿责任。3、两种伤病叠加案件需要区分处置第一种,事故之前陈旧伤病已经造成肢体功能伤残,车祸仅起到加重效果,法院可酌情参考旧伤基础;第二种,旧疾仅为潜在隐患,交通事故触发急性损伤、手术之后构成伤残,侵权人承担完整赔偿责任。4、全责交通事故常规可主张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衣物以及电动车财产损失、司法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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