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21-63681120
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真实二审维持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案件概况
高龄受害人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受害人事前有实际务工收入。受害人事前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两处十级伤残。一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结合在案务工证据酌情支持误工费,核算各项损失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内赔付,肇事司机承担部分律师费。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要抗辩:单方委托鉴定材料未经庭审质证,不认可两处十级伤残等级,仅认可一处伤残;质疑误工费证据造假,要求调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认定单方委托鉴定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无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同时确认高龄受害人存在实际务工,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核心难点
保险公司对单方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不予认可,主张鉴定材料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申请降低伤残等级,意图减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事发时年龄较高,保险公司以年龄为由否定劳动能力,质疑误工费证据真实性,拒绝赔付误工费。
需要举证证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反驳 “单方委托鉴定必然无效” 的抗辩观点。
高龄伤者务工证据不够完备,需要结合对方提交的通话录音等间接证据,佐证受害人受伤前确实存在工作及劳动收入。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论证单方委托鉴定的合法性,提交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材料,说明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诉前自行委托鉴定;保险公司仅口头提异议,未提交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达不到重新鉴定法定条件,鉴定意见应当被法院采信。
固定务工事实,除受害人提交的务工材料外,利用保险公司自行提交的通话录音证据,录音内容能够印证受害人事故之前确实在岗工作,证明高龄人员依然具备劳动获取报酬的能力。
针对伤残赔偿项目逐项抗辩,依据两处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说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标准符合上海地区司法实践。
坚持一审裁判逻辑,误工费由法院结合在案证据酌情核定,我方对一审酌定金额无异议,请求二审维持。
梳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律师费等全部赔偿项目,证明一审各项损失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误,请求驳回上诉。
案件最终判决 / 调解结果
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 289838.34 元,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 4000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本案法律要点科普
诉前单方委托鉴定并非当然无效: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诉前自行委托鉴定。只有存在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才不予采纳;保险公司仅口头质疑,没有相反证据,不能推翻合法的单方鉴定报告。
高龄伤者同样可以主张误工费:达到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只要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前确实从事劳动、有实际收入来源,法院可以结合证据酌情支持误工费。
多处伤残赔偿计算:交通事故构成多处伤残,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多伤残赔偿系数予以核算,多处伤残赔偿标准高于单处伤残。
交通事故律师费,上海司法实践中可由侵权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予以承担。
如果你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遇到保险公司不认可单方鉴定、以年龄拒赔误工费,需要案件评估,可以联系我们【电话】021‑63681120、021‑63681117、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228 号北方工业大厦 7 楼 C701 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