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21-63681120
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真实二审维持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案件概况
受害人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颈部损伤,受害人本身事前患有脊髓型颈椎病、颈椎间盘突出等自身基础疾病。一审法院全额支持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主张按照 30% 外伤参与度扣减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认为交通事故外力仅属于次要作用。二审法院参照最高法指导案例规则,受害人原有基础疾病属于个人体质,不属于法律意义过错,不应当据此减轻侵权方赔偿责任,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全部判决。
本案核心难点
保险公司援引医学规范,以受害人事故前存在颈椎多种基础病变为由,主张损伤参与度,要求按比例打折赔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需要区分医学上伤病关系与侵权法律上过错责任,医学参与度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扣减依据。
对方主张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24 号指导案例,需要论证该指导案例对于存在原有疾病受害人同样具备参照适用效力。
肇事次责方也附和保险公司观点,进一步增加我方抗辩压力。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区分医学参与度与侵权过错,引用最高法 24 号指导案例裁判规则,受害人个人体质、原有基础疾病,不属于侵权责任意义上的过错,不能以此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
阐明侵权法 “蛋壳脑袋规则”:加害人需要接受受害人受伤时的身体现状,不能因为受害人事先有旧疾、基础病,就减轻侵权赔偿责任《法学研究...。
交通事故外力是直接诱发、加重本次伤残后果的直接原因,伤残鉴定已经确认交通事故与颈部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全额赔付伤残类项目。
反驳 “本案不适用指导案例” 的上诉意见,明确该指导案例不仅针对骨质疏松等体质老化,对于受害人存在原有器质性疾病的情形同样可以参照适用。
核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全部项目计算,论证一审事实认定清楚,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最终判决 / 调解结果
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139579.20 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146530.01 元;肇事司机赔偿律师费 3000 元;受害人返还第三方垫付款 2379.80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本案法律要点科普
外伤参与度≠赔偿扣减依据:司法鉴定报告当中的伤病关系、损伤参与度属于医学判断。在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不能直接拿来作为民事案件扣减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上海市高级...。
蛋壳脑袋规则(最高法 24 号指导案例):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责,即便自身存在旧伤、基础疾病、年老体质弱化,侵权人仍要对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受害人体质差而减轻赔付义务中华人民共...。
过错才是减轻赔偿的法定事由:只有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损害扩大存在主观过错,才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原有疾病只是身体客观状态,不属于法律上过错上海法治报。
该规则主要适用于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定型化赔偿;医疗费等项目需要区分哪些是治疗交通事故损伤,哪些是治疗自身原有基础病。
如果你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拿原有疾病、外伤参与度为由压低伤残赔偿,需要案件评估,可以联系我们【电话】021‑63681120、021‑63681117、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228 号北方工业大厦 7 楼 C701 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