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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真实二审维持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案件概况
高龄受害人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桡骨远端骨折,诉前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构成九级伤残。一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据此核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全部损失。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单方委托鉴定未通知保险公司,程序存在瑕疵,同时认为桡骨远端骨折不能评定九级伤残,申请二审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审查鉴定机构资质、病历影像资料、查体记录,认定鉴定程序合法,保险公司没有提交充分反驳证据,驳回重新鉴定申请,维持一审全部判决。
本案核心难点
保险公司以单方委托未通知己方为由,否定诉前鉴定程序合法性,以此申请重新鉴定,意图推翻九级伤残结论,降低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对伤残评定实体标准提出异议,主张桡骨远端骨折伤情达不到九级伤残等级,挑战鉴定实体结论。
厘清法律规则:仅仅是单方委托,不等于必须重新鉴定;保险公司需要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才能够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山东省高级...。
肇事方附和保险公司意见,共同对伤残等级提出质疑,增加庭审抗辩压力。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举证鉴定主体资质,提交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执业资质材料,证明鉴定主体合法合规,鉴定流程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梳理鉴定依据材料,向法庭说明鉴定报告完整结合病历记录、影像学片子以及现场查体,伤残结论具备客观伤情基础。
引用证据规则进行抗辩,指出法律不禁止诉前单方委托鉴定;只有存在鉴定人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法院才准许重新鉴定,仅 “未通知保险公司” 不属于应当重鉴事由中国人大网。
针对伤情实体争议,结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桡骨远端骨折可构成九级伤残的情形作出说理,反驳保险公司片面解读标准的观点。
逐项核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律师费等项目,证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最终判决 / 调解结果
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108892 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72079.04 元;肇事司机赔偿律师费 3000 元;受害人返还肇事方垫付款 82966.77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本案法律要点科普
诉前单方委托鉴定并非当然无效:法律允许当事人起诉前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保险公司单纯以 “没有参与、没有到场” 提异议,不能直接推翻鉴定报告,必须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才满足重新鉴定条件山东省高级...。
重新鉴定法定条件:依据民事证据规定,只有鉴定人不具备资格、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才应当准许重新鉴定,一般性瑕疵不启动重鉴程序中国人大网。
桡骨远端骨折伤残等级:桡骨远端骨折根据骨折粉碎程度、关节面受损、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可评定十级或者九级伤残,并非一律只能构成十级。
交通事故中合理的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
如果你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认可单方伤残鉴定、反复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案件评估,可以联系我们【电话】021‑63681120、021‑63681117、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228 号北方工业大厦 7 楼 C701 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