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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真实一审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案件概况
当事人骑行电动自行车与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当事人肩部受伤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鉴定报告同时给出一期治疗三期期限,明确后续若进行二期手术,可另行计算三期。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拟证明误工收入,但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保险公司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对医疗费剔除住院伙食费及无对应病历佐证票据;因证人未出庭,该证言不予采信,结合当事人具备劳动能力,参照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核算误工费;营养费按鉴定包含二期的 75 天予以支持;物损、衣物损失结合案情酌情认定;律师费酌情调低,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保险公司前期垫付的医疗费在判决金额中直接抵扣。
本案核心难点
误工费举证短板:当事人无法提供工资流水、劳动合同,提交证人证言,但证人无法出庭,证言效力不被法院认可,存在误工费全部不被支持的风险。
伤情不构成伤残,没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集中在医疗费、三期、物损,需要把每一项实际损失充分争取。
鉴定意见写明可做二期手术,但本案尚未实际手术,如何处理二期对应的营养、护理、休息期限,需要做好预案。
保险公司不到庭,只提交书面答辩,需要全部依靠己方证据完成事实闭环。
律师费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存在被调低的风险。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完整归集全套证据:事故认定书、完整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律师费发票,完成证据分组。
针对误工费举证不足:向法庭说明当事人具备劳动能力,因事故客观造成无法务工,申请参照上海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最大程度降低举证不足带来的损失。
解读司法鉴定报告,一期损失在本案主张完毕;向法庭释明二期手术尚未发生,可待后续实际手术后再另行起诉。
对医疗费逐项核对,剔除住院伙食费,剔除没有病历对应的票据,保证医疗费金额得到法院采信。
车辆损失、衣物损失没有完整维修票据,结合事故认定书记载车损事实,请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支持。
区分赔偿主体:鉴定费纳入保险赔付,律师费由肇事侵权人个人承担。
核算保险公司前期垫付金额,在判决中直接抵扣,避免后续执行环节重复结算。
案件最终判决 / 调解结果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合计赔付 92067.20 元,扣除已垫付 18000 元,还需支付 74067.20 元;
肇事司机向当事人赔偿律师费 2500 元;
案件受理费按照双方责任进行分担;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要点科普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仅提交书面证人证言,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收入的证据。受害人有劳动能力但无法充分举证收入,上海司法实践可参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交通事故没有构成伤残,无法主张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物损依然可以正常主张。
鉴定报告载明二期手术三期,但尚未实际手术,本次诉讼不予处理,待后续手术实际发生之后,可另案起诉。
保险公司收到传票拒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可缺席判决。
上海地区交通事故律师费并非完全按照原告诉请全额支持,法院结合标的、案件难易程度有权酌情调低,律师费一般判决由侵权人个人承担。
如果你在上海遭遇交通事故,拿不出完整收入证据、证人无法出庭,不清楚误工费如何主张,需要案件评估,可以联系我们【电话】021‑63681120、021‑63681117、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228 号北方工业大厦 7 楼 C701 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