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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真实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三车连环碰撞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名肇事驾驶员先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我方当事人无事故责任,事故造成人身受伤以及车辆施救损失。两辆肇事车辆各自投保不同保险公司,均有交强险以及 100 万保额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前往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伤情经司法鉴定给出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起诉阶段两家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拒赔抗辩:认为原告并非车辆所有人,无权主张牵引施救费;不认可误工费损失,要求扣除非医保医疗费;对鉴定费、律师费不予赔付。多名被告收到开庭传票之后没有到庭应诉,案件适用缺席审理。代理律师提交全套证据,围绕各项损失逐项抗辩说理。最终法院支持了施救费赔付,参照货运驾驶员身份核定误工费,律师费判令由两名肇事司机按照主次责任分担,我方当事人大部分损失得到赔付。
案件概况标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车相撞主次责|货运司机误工损失|施救费赔付争议|多保险公司分摊赔偿|被告缺席审理
本案核心难点
牵引施救费赔付主体争议。保险公司以原告不是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由拒绝赔付施救费用。施救费票据持有人和车辆产权人不一致,存在该项损失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误工费举证短板。当事人属于货运从业者,无法提交完整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凭证,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误工费。即便能够认定司机身份,收入标准也极有可能被压低。
两家保险公司交强险分摊规则复杂。次责方保险公司已经在之前赔付当中用尽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人身损失、财产损失需要拆分计算,两家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金额并不对等,赔偿计算逻辑繁琐。
多项赔偿项目被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剔除非医保用药、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衣物损失未经定损不予认可,多项损失都需要逐一进行抗辩。
律师费最终赔付主体认定难题。保险合同通常约定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项目,该笔费用最终需要由两名肇事司机自行承担,还要按照 70%、30% 的责任比例进行划分。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完整梳理全套事故证据材料,提交事故认定书、驾驶员从业资质证明、就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施救作业单据以及律师费发票,形成完整证据链,锁定事故责任、伤情损失、施救支出的事实。
针对施救费拒赔抗辩展开说理。施救费属于事故发生之后产生的必要、直接损失,谁实际垫付支出费用,谁就有权主张赔偿,和车辆登记产权归属没有必然关系,要求法院全额支持施救费。
围绕误工费进行专业举证。提交货运驾驶员相关从业证明,证明当事人一直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客观上会因为休息期造成收入中断损失;即便缺少完整收入流水,也请求法院结合行业身份酌情认定误工损失。
厘清双保险公司赔付顺序。区分交强险剩余限额,优先由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人身项下分摊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主责保险公司商业险承担 70%,次责一方商业险承担 30%,清晰划分两家保险公司赔偿比例。
逐项反驳保险公司各项扣减主张。当庭提出医疗费当中非医保用药不能由受害方承担,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费用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衣物损失结合事故受伤事实,请求法官酌情予以支持。
明确律师费承担主体。向法庭说明律师费属于受害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损失,该笔费用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应当由两名肇事侵权人按照主次责任比例自行分担。
被告缺席开庭,我方坚持证据原件当庭核验,确保案件事实可以查清,推动法院采取缺席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1、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向我方当事人赔付人身、财产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两家保险公司按照 70%、30% 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剩余损失。施救费得到全额支持。2、结合货运司机身份,法院酌情核定误工费金额。3、律师费酌定下调后,判令主责肇事方承担 70%、次责肇事方承担 30%。4、案件受理费由两名肇事被告依据责任比例负担。
本案法律要点科普
1、交通事故施救费不以车辆所有人身份作为索赔前提。实际垫付施救费用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侵权方以及保险公司主张施救费赔偿。2、从事货运、网约车等灵活务工行业,无法提供完整工资流水、税单,法院可以结合从业资质证明、行业特点酌情认定误工费损失。3、多车相撞、多名侵权人的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赔付部分,主责一般承担 70% 赔偿责任、次责承担 30% 赔偿责任。4、保险公司交强险财产限额赔付完毕后,后续案件当中不再重复赔付财产项目损失,但交强险项下医疗费、伤残赔偿剩余限额仍然可以正常使用。5、上海地区交通事故律师费一般不由保险公司承担,通常由肇事侵权人自行承担,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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