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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真实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案件概况
我方当事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横穿马路,先后与两辆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严重受伤,产生高额医疗开支。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两辆机动车分别承担次要责任。两台肇事车辆分属两家不同公司,投保于两家保险公司。诉讼过程当中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抛出多项拒赔理由:一方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未提交体检证明为由主张商业险拒赔;另一保险公司怀疑事故车辆保单号牌与事故认定书号牌不一致,质疑出险车辆并非投保车辆;同时两家保险公司对陪护核酸费用、康复治疗费、外购药等多项医疗费提出异议。代理律师逐项针对保险公司抗辩意见举证说理,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认定全部医疗费合法有效,划分伤者自担 60% 责任,两家机动车方各承担 20% 赔偿比例,两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对应医疗费损失,当事人本次阶段索赔诉求胜诉。
案件概况标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主责两次责三车事故|高额医疗费赔付争议|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抗辩|车辆号牌投保信息争议|阶段性医疗费先行判决
本案核心难点
多方主体责任比例博弈难度大。案件存在一名非机动车受害方、两家机动车企业、两家保险公司。各方对责任划分意见并不统一,两家肇事公司、保险公司分别提出不一样的责任分担方案,如何争取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赔付比例,是案件首要难点。
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风险。其中一家保险公司以驾驶员缺少体检材料作为拒赔商业三者险的理由,如果抗辩成立,对应的赔偿款项将由企业自行承担,后期存在执行回款隐患。
投保车辆身份识别争议。次责车辆保险公司怀疑事故车辆和保险承保车辆不是同一台车,号牌记录不一致,虽然车架号、发动机号匹配,但依然存在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高额医疗费项目遭到逐项剔除抗辩。疫情期间家属陪护核酸检测费、康复治疗费、外购药费用、发票与就诊医院名称不符的票据,保险公司全部提出异议,一旦部分费用被剔除,当事人将自行承担大额医疗损失。
垫付款处理分歧。肇事企业垫付十余万医疗费,当事人后续治疗尚未终结,暂不同意在本案抵扣垫付费用,需要向法院说明理由,保障当事人后续二次索赔权利。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完整归集全套事故证据,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保单、驾驶员信息、病历、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外购药处方单等证据,固定事故责任、伤情以及全部医疗支出事实。
针对商业险拒赔抗辩进行反驳。向法庭说明保险公司以驾驶员体检证明缺失而拒赔商业险没有合同以及法律依据,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免责条款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厘清出险车辆身份问题。向法院提交车架号、发动机号比对材料,说明虽然书面号牌记录出现文字出入,但车辆唯一识别信息完全吻合,可以确认事故车辆就是投保车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义务。
逐项对医疗费异议进行说理。结合当事人伤情危重、住院周期长的客观事实,说明家属陪护核酸费用属于治疗期间必要支出;康复治疗费、外购药均有病历、处方相互印证,发票时间、就诊医院不一致属于就医转院、结算延迟造成的正常现象,全部医疗费应当予以认可。
精准争取责任比例。结合事故认定书过错程度,最终促成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承担 60% 责任,两台机动车各自承担 20% 赔偿责任,保障受害人拿到最大比例赔偿款。
区分垫付款处理方案。以当事人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还会产生大额损失为由,向法院申请企业垫付的款项不在本次案件中抵扣,保留当事人后续另行主张全部损失的权利。
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1、法院认定全部医疗费合法有效,支持我方当事人医疗费诉请。责任比例判定伤者自担 60%,两家机动车方各承担 20% 赔偿责任。2、两家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赔付抗辩不予采纳,分别在商业险限额内向我方当事人赔付医疗费。保险公司前期交强险垫付的医疗费在本案当中一并抵扣结算。3、肇事企业垫付费用因当事人后续治疗未结束,不在本次诉讼当中处理,企业可另行协商。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本案法律要点科普
1、交通事故当中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两辆机动车均负次要责任,司法实践常见划分方案为非机动车 60%,两台机动车各 20%。2、保险公司不能仅以驾驶员未提交体检报告为由直接拒赔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需要证明该免责条款已经向投保人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3、车架号、发动机号是识别投保车辆的唯一凭证,号牌文字记录瑕疵,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4、伤情较重、住院周期较长的伤者,家属陪护产生的必要核酸检测费用,法院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衍生的合理损失。5、伤者分阶段治疗、分批次起诉医疗费,前期肇事方垫付的款项,可以选择不在第一次诉讼中抵扣,待全部治疗终结后再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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