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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十级伤残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无锡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交警判定机动车主责、非机动车次责。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压低残疾赔偿金,并且不认可无书面医嘱自行购置的康复器具。我方代理维权,成功争取到 80% 高标准赔付比例,全额拿到十级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等赔偿款项。可获取同类案件维权方案。
案件概况
当事人骑行电动自行车途中被小型轿车碰撞受伤。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 100 万保额商业三者险。前期保险公司已经赔付过一期医疗费,交强险医疗限额已经用尽。当事人伤情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左手掌骨骨折,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同时评定 180 天误工期、90 天营养期、90 天护理期。出院后遵照医生口头建议外购髌骨托用于康复,但并未开具书面医嘱。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后提起诉讼。庭审当中保险公司提出扣减 10% 非医保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打折、不认可外购康复器具费用等多项抗辩意见。
核心难点
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次责任,赔付比例容易产生争议,保险公司往往主张仅承担 70% 赔偿责任;2、康复辅助器具仅有医生口头建议,缺少书面医嘱,保险公司以此拒赔器具费用;3、保险公司提出扣除 10% 医保外用药费用,并且无依据要求伤残赔偿金额打折;4、伤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误工费的举证与认定存在难度;5、前期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已经用完,后续医疗费用需要走商业险理赔。
律师办案策略
1、结合无锡地区裁判标准,主张机动车撞上非机动车、机动车主责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2、调取出院记录,结合病历伤情,论证外购髌骨托属于康复治疗的必要用品,即便无书面医嘱也应当赔付残疾辅助器具费;3、针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主张,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对应的证据材料,保险公司举证不能,医疗费应当全额赔付;4、与保险公司协商敲定误工费赔付标准,锁定每月误工收入;5、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同时主张鉴定费、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合计赔付当事人 130128.11 元。法院按照 80% 的高标准支持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十级伤残赔偿金、外购康复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全部得到支持,大部分鉴定费、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律要点科普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时,江苏地区法院通常判决机动车承担80%的赔偿比例,并非固定 70%。购买康复辅助器具即便缺少书面医嘱,结合出院记录、伤情恢复需要能够证明器具和事故损伤存在关联性,法院可以支持该项费用。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需要提交相应证据,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不能扣除医疗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