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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锁骨骨折十级伤残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上海金山轿车超车时与轻便摩托车相撞,肇事方全责。保险公司不认可当事人诉前单方伤残鉴定,诉讼阶段启动二次鉴定;同时拒赔医疗费当中的非医保项目,不同意二期手术费用一并处理。我方据理力争,最终成功保住全部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核心损失,达成赔偿调解,二次取钢板相关损失可后续另行起诉。可获取同类案件维权方案。
案件概况
当事人驾驶轻便摩托车正常行驶,被后方小型轿车超车碰撞受伤。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 150 万保额商业三者险。当事人伤情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结束后,自行委托司法鉴定,评定构成十级伤残,同时给出一期、二期取内固定手术对应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双方协商赔偿无果,当事人提起诉讼。庭审当中保险公司对单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并且主张扣除非医保医疗费、二期手术三期费用应当等实际做完手术之后再另行主张,不同意在本案一次性赔付。
核心难点
1、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法院准许二次重新鉴定,存在伤残等级、三期期限被降低的风险;2、保险公司要求扣除医疗费内非医保用药费用;3、二期取钢板手术尚未实施,保险公司拒绝在本次诉讼当中赔付后续三期损失;4、伤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误工费举证认定难度较大;5、肇事司机前期垫付大额款项,案件理赔时需要理清垫付款返还结算问题。
律师办案策略
1、完整提交住院手术病历、影像报告,全力配合法院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依旧构成十级伤残,锁定伤残赔偿基础;2、针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提交全部医疗费票据,主张医疗费属于治疗伤情的必要支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可以剔除非医保项目,医疗费应当全额赔付;3、区分一期、二期损失,一期三期损失在本次诉讼主张赔偿,二期取钢板相关费用保留诉权,待后续手术后另行起诉;4、提交工作证明材料,按照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为当事人争取误工费;5、协商残疾赔偿金赔付金额,律师费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一并处理肇事方前期垫付费用结算抵扣事宜。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一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伤者十级伤残权益得到保障,非医保医疗费未被扣除。二期取内固定手术对应的三期损失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肇事司机垫付的款项完成抵扣结算。
法律要点科普
交通事故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有权在诉讼阶段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以法院委托的二次鉴定结果为准。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医疗费,需要提交相应证据,举证不能时医疗费应当全额赔付。二次手术还未发生,后续三期赔偿可以选择等实际手术后再另行起诉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