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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双十级伤残高比例获赔胜诉案例|江苏致祥上海阅瀚
太仓十字路口发生轿车与电动车相撞事故,交警因信号灯事实无法查清,仅出具事故证明未划分事故责任。保险公司抗辩只认可单十级伤残、要求扣除非医保医疗费,并且主张按照同等责任赔付。我方提交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等完整证据,成功认定两处十级伤残,法院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 75% 赔偿责任,当事人顺利拿到赔偿款。可获取同类案件维权方案。
案件概况
轿车驾驶员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伤者发生碰撞,造成伤者严重受伤,两车受损。因双方对于路口红绿灯状态陈述不一、缺少监控录像,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作出事故责任划分。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 100 万含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伤者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鉴定给出八个月休息期、三个月营养期、三个月护理期。理赔协商阶段,双方赔偿分歧巨大,当事人提起诉讼。事故后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 10000 元。
核心难点
1、无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有事故证明,事故责任比例难以判定;2、保险公司只认可一处十级伤残,不接受双十级伤残赔偿系数;3、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扣除 10% 非医保用药费用;4、伤者误工期间单位有少量工资发放,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大幅扣减;5、电动车经过斑马线未下车推行,存在一定过错,存在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风险。
律师办案策略
1、梳理全部事故卷宗材料,结合现场路况,依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主张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完整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从伤情、功能受损程度论证两处十级伤残均合法有效,反驳保险公司单伤残的抗辩意见;3、提交劳动合同、事故前后银行工资流水、单位误工证明,厘清病假底薪、社保扣款等款项性质,还原伤者真实收入损失,争取足额误工费;4、针对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提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已经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扣除主张不能成立;5、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必要开支,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予以赔付。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伤者骑行电动车经过斑马线未下车推行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最终判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肇事司机承担 75% 的赔偿责任。两处十级伤残全部得到支持,残疾赔偿金按多伤残系数计算。误工费结合银行流水酌情支持,驳回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医疗费的抗辩,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向伤者赔付全部损失。
法律要点科普
交警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只出具事故证明而不划分责任时,法院可以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现场情况,自行划分民事赔偿比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无法判定双方闯红灯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会倾向于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同一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两处部位伤残,可以叠加计算伤残赔偿系数。误工期间用人单位发放的少量底薪、社保代扣款项,并不等同于正常工资收入,计算误工费损失时可予以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