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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全责案件一次性主张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上海普陀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肇事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伤者右尺骨中段骨折行内固定手术。保险公司就护理费误工费手机车辆维修费提出异议。我方一次性主张二期手术后续治疗费,在误工证据不足情况下争取到较高标准误工费,电动车、手机财物损失均获法院支持。可获取同类案件维权方案。
案件概况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小型客车行驶途中,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伤者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伤者受伤、电动自行车以及随身手机损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伤者经医院诊断为右尺骨中段骨折,实施手术内固定治疗。司法鉴定给出一期休息期 120 日、营养期 60 日、护理期 60 日,同时明确择期取出内固定还需额外的三期休养。双方就护理费、误工费、车辆及手机财产损失赔偿未能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前期垫付部分款项,当事人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核心难点
1、伤者无法提交充分完整的收入流水证据证明每月 5000 元的误工标准,存在误工费被压低风险;2、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手机损坏,缺少正式维修票据,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该两项财产损失;3、二次内固定取出手术尚未发生,保险公司抗辩后续治疗费应当等实际手术之后另行起诉;4、住院期间护理费与出院之后护理费标准容易产生争议。
律师办案策略
1、结合伤者从事行业、上海地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实践标准,据理力争较高的误工费赔付标准;2、事故现场证据、交警卷宗材料已经能够证明电动车、手机在本次事故当中受损,即便暂无维修发票,财产损失客观存在,应当酌情赔付;3、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后续内固定取出手术属于必然发生开支,在本案当中一次性主张后续治疗费,免去当事人二次起诉的时间成本;4、分开举证住院护工实际开销以及出院之后居家休养护理费用,争取全额护理费。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电动车维修费、手机维修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抵扣前期垫付费用之后支付剩余赔偿款。误工费按月 3500 元标准计算 6 个月,电动车、手机损失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律师费判决由肇事司机承担。
法律要点科普
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属于必然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和已经产生的医疗费一并起诉主张赔偿,不需要等到二次手术做完再另行起诉。交通事故当中手机、电动车等随身财物受损,如果没有保留维修票据,但是事故认定书能够证实财物损坏事实,法院可结合案情酌情判决赔付财产损失。受害人无法提供完整收入证据证明误工损失的,法院可以参照上海本地同类行业收入标准酌定误工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