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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电相撞同等责任按 60% 比例赔付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上海闵行轿车右转碰撞电动自行车,交警判定双方同等责任。伤者锁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压低营养护理赔付标准。我方成功抗辩非医保用药应当全额赔付,机动车一方按照 60% 责任比例赔偿,城镇标准伤残赔偿金全额获赔。可获取同类案件专属评估方案。
案件概况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小型客车路口黄灯右转,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当事人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以及车上两名孩童受伤、两车受损。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与伤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伤者诊断为左锁骨远端及肩胛骨下端骨折,先后两次住院实施内固定手术、二次取钢板手术。经司法鉴定,伤者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鉴定意见已经将二次手术休息、营养、护理期限一并包含在内。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 100 万保额商业三者险。庭审当中保险公司提出剔除医疗费当中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同时压低营养费、护理费赔偿标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维权。
核心难点
1、交警认定同等责任,伤者属于非机动车一方,能否争取机动车按照 60% 较高比例赔付存在争议;2、保险公司抗辩医疗费当中自费、非医保项目不予理赔;3、保险公司压低营养费、护理费赔付标准;4、伤者先后两次住院手术,二次手术对应的三期损失需要一次性纳入赔偿范围;5、伤者户籍外地农村,需要举证长期在上海城镇居住生活,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律师办案方案
1、提交租房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伤者长期在上海城镇居住,按照城镇标准主张十级伤残赔偿金;2、针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医疗费的抗辩展开重点抗辩,自费药系医院根据伤情开具,并非伤者自行选择,保险公司不能依据格式条款拒赔非医保医药费;3、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核心依据,一期、二次取内固定手术的三期损失一次性主张;4、厘清赔偿顺序,交强险优先全额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5、与肇事司机单独协商律师费赔付事宜,诉讼中达成和解,原告撤回对肇事司机的起诉。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付 120400 元,商业三者险赔付 50333.88 元,扣除前期已经垫付的 10000 元,最终保险公司共计向伤者赔付 160733.88 元。伤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物损、鉴定费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要点科普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一定五五分摊,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当中机动车一方通常承担 60% 赔偿比例中国长安网。交通事故医疗费里面的非医保、自费药物费用,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拒赔。二次取钢板手术对应的休养损失,如果司法鉴定报告已经一并给出三期期限,第一次起诉就可以一次性主张赔偿,无需二次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