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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机动车主责双伤残次责 40% 比例赔付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上海长宁机动车碰撞电动自行车,伤者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司机次要责任。伤者骨盆、肩部两处受伤构成双十级伤残,保险公司要求扣除医疗费非医保费用。我方成功抗辩非医保用药全额赔付,最终机动车方按照 40% 责任比例赔偿,达成一次性和解,后续取钢板费用保留另行起诉权利。可获取同类案件专属评估方案。
案件概况
被告驾驶机动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严重受伤。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原告非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伤情诊断为骨盆骨折、右肱骨骨折,还引发下肢深静脉血栓。经过司法鉴定,骨盆两处以上骨折畸形愈合、右肩关节功能丧失 25% 以上,两处伤情分别构成十级伤残,鉴定报告同时给出一期休养期限,并且明确二次内固定拆除手术对应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 100 万保额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前期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 10000 元、肇事司机预先垫付 11000 元。庭审阶段保险公司坚持要求剔除医疗费当中非医保自费项目,双方无法就理赔协商一致,当事人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维权。
核心难点
1、伤者属于非机动车并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存在争议,需要争取机动车一方承担 40% 较高赔偿份额;2、保险公司拒赔医疗费中非医保、自费药物费用;3、受害人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多等级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复杂;4、二次取内固定手术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实际产生,本次诉讼无法一并处理;5、需要妥善抵扣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两方前期垫付款项,理清各方最终付款、退款关系。
律师办案方案
1、收集全套病历影像材料,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两处十级伤残对应的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针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医疗费的诉求重点抗辩:治疗用药由医院决定,自费药属于救治必要支出,保险公司不能依据保险格式条款拒赔;3、和对方开展多轮协商,敲定交强险优先赔付,超出交强险损失商业险按照 40% 比例赔付,律师费单独由肇事司机承担;4、诉讼当中达成一次性赔付方案,本次处理已经产生的各项损失,对于将来二次取钢板产生的医疗费,为当事人保留后续另行起诉的权利;5、厘清各方垫付金额,将保险公司、肇事司机预先垫付费用在判决款项当中一次性抵扣结算。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合计赔付 182000 元,扣除前期垫付 10000 元后,还需支付 172000 元。肇事司机承担律师费 2050 元;肇事司机先前垫付 11000 元,抵扣律师费以及案件受理费之后,多余款项由原告予以退还。伤者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车损、衣物损失等核心赔偿项目均得到支持,后续取钢板相关费用可另行起诉主张。
法律要点科普
上海地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非机动车主责、机动车次责,司法实践当中机动车一方通常承担 40% 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产生的自费药、非医保用药,只要属于伤情救治的必要花费,保险公司不能拒赔。二次手术费用还未实际发生时,可以选择不在本次诉讼当中处理,保留诉权,等到后续手术完成之后再另行起诉索赔。受害人身体多处受伤,分别构成伤残等级,可以叠加计算残疾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