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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同等责任保险公司以缺少特种车辆操作证拒赔商业险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上海宝山重型自卸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未出示特种车辆操作证为由拒绝商业险理赔。我方据理力争,成功迫使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 60% 赔偿责任,伤者十级伤残各项损失顺利获赔,二次手术误工费可另行起诉。可获取同类案件专属评估方案。
案件概况
伤者骑行电动自行车,与环卫公司名下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伤者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伤者治疗结束之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及三期鉴定,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同时给出一期休息、营养、护理期限,并且明确后期拆除内固定二期休养期限。肇事车辆分别投保交强险以及 150 万保额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庭审当中商业险保险公司提出拒赔抗辩,理由是货车驾驶员无法出示特种车辆操作证。双方就理赔协商未果,当事人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维权。
核心难点
1、保险公司以驾驶员缺少特种车辆操作证为由主张商业险拒赔;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等责任,需要争取机动车一方按照 60% 比例承担赔偿;3、二次内固定拆除手术尚未实施,二期误工费能否在本次诉讼一并处理存在争议;4、针对伤残、三期鉴定意见保险公司提出异议。
律师办案方案
1、梳理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全套证据,论证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已经取得对应准驾驾驶证,保险公司仅凭无特种车辆操作证拒赔商业险缺少法律依据;2、依据上海地区裁判标准,同等责任下非机动车一方有权主张机动车承担 60% 赔偿比例;3、区分一期、二期赔偿项目,对于尚未实际产生的二期误工费,选择本次暂不主张,保留后续另行起诉的权利;4、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要求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当中伤残等级以及营养、护理期限(含二期);5、按照上海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最大化当事人伤残赔偿数额。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 120300 元;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 60% 责任,赔付 56293.92 元。伤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衣物损失、鉴定费等核心赔偿全部获赔。保险公司商业拒赔抗辩未被法院采纳。二期误工费待实际发生后伤者可另行起诉主张。
法律要点科普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同等责任,上海地区司法实践机动车一方一般承担 60% 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能单纯以重型货车驾驶员没有特种车辆操作证为由拒绝商业三者险赔付。交通事故内固定二次手术费用、二期误工费,可以不在第一次诉讼当中处理,等到后续实际手术完成之后再另行起诉索赔。伤者为上海非农户口,残疾赔偿金直接按照上海城镇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