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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民事一审|民间借贷纠纷|真实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上海浦东民间借贷一审案件,借条载明借款 35 万,包含 20 万转账 + 15 万现金,被告抗辩 15 万现金未实际收到,部分转账系替父亲偿还旧债,法院对现金交付、债务转移、还款性质逐一核查认定,讲解民间借贷取证要点、庭审抗辩思路。
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发生于上海浦东新区。原告与被告的父亲系多年朋友,被告父亲此前尚有借款未结清,原告本不愿再出借资金。后由被告本人出面借款,2017 年 6 月 28 日被告出具借据,载明借款总额 35 万元,其中 20 万元银行转账、15 万元现金交付,借款期限 16 个月,借期内免息,逾期按月 15% 计收罚息,同时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被告同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全部款项。
原告实际向被告转账 20 万元,后续催讨未果,起诉至法院,诉请被告归还全部本金 35 万元,按年利率 24% 支付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 20000 元。被告委托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抗辩仅实际收到 20 万元,15 万元现金并未交付,且已经累计归还 175000 元,借条约定逾期利息标准过高,同时不认可高额律师费。
庭审中原被告对于多笔转账的性质产生重大争议,原告提交收据,证明被告多笔还款实际是代其父亲归还旧债,被告认可收据签字为本人所签,但辩称签字时没有看清文书内容。针对 15 万元现金部分,原告主张该笔款项属于被告父亲旧债进行债务转移,但未能提交完整债务转移相关证据。同时证据显示收条出具时间、转账时间存在时间差。
法院审理认为,20 万元转账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签字确认代父还款的收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签字法律后果,该部分款项不作为本案借款的还款,仅剩余 25000 元认定为本案项下还款;15 万元大额现金,原告无法充分举证完成交付,债务转移的事实证据不足,该部分不予支持。逾期利息按照调整后的年利率 24%,从借款到期次日起计算;结合案情对律师费酌情调低。
案件核心难点
借条、收条书面写清收到现金,但大额现金实际交付事实难以举证,原告主张属于债务转移却缺少完整合意证据。
多笔还款流水,需要区分是偿还本案被告自身借款,还是被告代父亲偿还历史旧债,收据的证明效力成为庭审关键。
被告抗辩签字时未看清收据内容,该抗辩能否被法院采信存在不确定性。
原始借条约定逾期月息 15%,利率严重超出法定上限,需要依法调整。
律师费主张金额较高,法院有权结合案件情况进行酌情下调。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梳理全部银行流水,统计全部转账记录,区分每一笔款项的时间、金额,对原告提交的收据证据进行质证,指出收据对应的款项属于代父还款,不应当抵扣本案借款本金。
针对 15 万元现金部分,抓住收条落款时间与实际转账时间不一致、无现金交付凭证、债务转移缺少各方合意证据,对该笔大额款项的实际交付进行抗辩。
针对借条中原约定月息 15% 超高罚息,主动提出利率标准无效,请求法院依法调整至法定保护范围。
针对原告诉请的高额律师费,结合案件标的、实际支持金额,请求法庭酌情降低律师费承担数额。
对每一笔资金往来逐项发表意见,区分本案借款、案外人旧债,厘清法律关系,避免代父还款的款项被错误抵扣本案本金。
案件最终判决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 175000 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支付自 2018‑10‑29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支付律师费 10000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835 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法律要点科普
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收条,大额现金出借,还需要提供交付证据,若无法证明实际交付,该部分本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签字确认的收据、结算文件,不能以 “没看清内容” 作为抗辩理由,成年人签字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子代为父亲偿还旧债,在有书面收据佐证的情况下,该部分转账不能直接抵扣儿子本人的借款。
借条约定逾期利息过高,超出法律保护上限部分无效,起诉时可以主动调整至司法保护利率。
借条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可结合案件实际判赔金额、案情复杂程度,对律师费金额进行酌情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