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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民事一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真实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常州武进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牵狗横穿马路引发电动车交通事故,历经交警同等责任、二审改判主次责任,外卖骑手构成十级伤残,法院按照 30% 责任比例判决对方承担赔偿,解析宠物牵绳发生交通事故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身体权、健康权侵权纠纷,发生于常州武进区城市道路。事故起因系行人牵引宠物犬横穿机动车 / 非机动车通行路段,与直行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外卖骑手发生道路碰撞,造成骑行人人身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行人和电动车骑手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初步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行人对事故责任结论不服提起复核,交警部门经复核后维持原有同等责任认定。案件前期仅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基础损失进行诉讼,二审法院经审理重新厘清双方过错程度,改判电动车骑手承担主要责任,行人承担 30% 次要赔偿责任,该责任比例为本案后续伤残索赔的生效裁判依据。
事故发生后,受害骑手入院接受短期住院治疗,产生大额医疗支出。后续为明确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经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最终认定受害人因本次事故造成关节脱位术后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同时依法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受害人为本次鉴定支出鉴定费用。
受害人事故前长期从事外卖配送行业,依靠道路配送工作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为完整主张事故伤残对应的各项法定赔偿,受害人委托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介入代理,向法院起诉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鉴定费等多项损失,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 30% 次要责任比例向对方追责索赔。
庭审中,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主张受害骑手骑行过程中低头看手机、单手扶车,存在重大违章过错;同时对司法鉴定程序提出异议,认为鉴定过程未告知己方,质疑伤残鉴定效力,主张应当由骑行方自行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法院结合前后两次诉讼事实、生效裁判结论、司法鉴定材料及庭审举证情况,依法核定受害人全部损失,依据既定责任比例作出裁判。
案件核心难点
交警最初认定为同等责任,二审改判主次责任,本案需沿用前案生效判决确定的 30% 责任比例进行后续伤残部分索赔。
被告对司法鉴定程序提出异议,以未收到通知为由否定鉴定效力,需要确认法院委托鉴定的合法性。
原告为外卖骑手,无固定工资流水,误工费标准举证存在难度。
事故由牵引宠物横穿马路引发,被告抗辩原告骑行看手机要求全责,需要对抗对方的责任抗辩。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调取前案一、二审裁判文书,以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的 30% 责任比例作为本案索赔基础,固定责任划分,减少重新争议事故责任。
提交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说明鉴定系法院对外委托,并非原告单方私自鉴定,反驳被告关于鉴定程序的抗辩。
提交原告外卖骑手相关从业证据,结合鉴定给出的误工期,合理主张误工费。
完整提交病历、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报告,逐项整理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损、鉴定费赔偿明细。
预判精神损害抚慰金风险,做好诉讼方案,在自身主责的情形下,优先争取其余法定赔偿项目。
案件最终判决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车损、鉴定费等损失合计 39480 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3977.4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00 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要点科普
前后关联的交通事故案件,前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责任比例,后续伤残赔偿案件可以直接沿用。
经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一般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以当事人未收到通知简单否定鉴定结论。
饲养宠物牵绳横穿道路引发交通事故,饲养人存在过错的,需要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人身损害赔偿。
受害人自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外卖骑手没有固定工资流水,可以结合行业情况、鉴定误工期来主张误工费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