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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民事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真实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上海徐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肇事方全责,伤者足部多发骨折韧带损伤,先后出现两次三期鉴定,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案件涉及工伤报销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扣除非医保、误工费扣减工资争议,法院支持伤者大部分赔偿诉求。
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于上海徐汇区城市道路。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过程中与骑行摩托车的受害人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无责,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百万保额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多次就医,确诊足部隐匿性骨折、多处韧带及肌腱损伤,前后多次住院进行治疗及康复。受害人前期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三期评定,鉴定机构先后出具鉴定意见及补正文书,给出休息、营养、护理期限。保险公司对该份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再次对受害人三期进行评估,重新鉴定得出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相比首次鉴定有所缩短。受害人对重新鉴定结论持有异议。
受害人事发前就职于汽车销售企业,有稳定较高收入。为维护自身权益,受害人委托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起诉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多项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优先赔付,保险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机承担。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抗辩:医疗费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及补打票据金额;主张部分住院已经通过工伤渠道报销,对应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应重复赔付;营养费、护理费标准过高,应当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误工费认可受害人月收入标准,但要求扣除事故之后单位继续发放的部分工资;因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拒绝承担第一次鉴定费用;交通费仅认可部分金额;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肇事司机则认为全部赔偿责任均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另查明事故后保险公司已经向受害人赔付车辆、头盔、衣物等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合法有效,以法院委托作出的重新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依据。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费用的抗辩;明确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报销并不冲突,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予以赔付;误工费按照鉴定休息区间结合受害人收入标准,扣减事故后实际发放工资予以核算;首次鉴定费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结合案件标的与案情酌情调低律师费,律师费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
案件核心难点
存在前后两份差异较大的三期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如何争取对受害人有利的赔偿期限是案件关键。
部分住院费用已经经过工伤报销,保险公司据此抗辩拒赔住院伙食补助费,存在赔偿项目不被支持风险。
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医疗费中非医保部分,该类抗辩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十分常见,需要予以反驳。
受害人工资较高,事故发生后单位仍发放部分工资,该部分款项需要在误工费中依法扣减,误工费核算举证要求高。
两次鉴定产生两笔鉴定费,保险公司以鉴定结果变更为由拒绝承担首次鉴定费用,需要论证鉴定费承担的法律依据。
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需要由肇事个人承担,存在执行不能的现实风险。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完整整理全套证据,梳理多轮门诊、住院、康复治疗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完整还原伤情,向法庭展示受害人足部多发骨折、韧带肌腱损伤的严重程度,辅助法庭参考伤情合理酌定休息期限。
针对工伤报销抗辩,提交法律意见,阐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报销不免除侵权方赔偿义务,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正常赔付。
针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的抗辩,结合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质证,非医保用药系治疗伤情必要支出,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医疗费。
完整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个税记录,固定受害人事故前高收入标准,对事故后发放工资进行逐项核对,依法合理计算误工费损失。
就两次鉴定费用发表代理意见,首次鉴定系受害人为确定损失产生的合理必要开支,即便重新鉴定结论有变化,也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
律师费按照上海地区律师收费标准主张,同时向法庭说明案件复杂程度,由法院酌情确定律师费金额,明确该部分由肇事司机承担。
案件最终判决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 95073.57 元;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律师费 3000 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要点科普
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多份鉴定意见时,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证明效力优先,一般以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作为裁判基础。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并行,工伤报销医疗相关费用,不影响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人身损害赔偿。
保险公司以 “非医保用药” 为由拒赔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伤者为治疗伤情产生的合理医疗费,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用人单位继续发放的工资,计算误工费时应当予以扣除。
受害人前期单方委托鉴定产生的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合理费用,法院可以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承担。
律师费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多数情形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一般由侵权人个人承担,法院可以结合案情、标的对律师费金额酌情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