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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民事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真实胜诉案例|上海阅瀚律
上海普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肇事方全责,受害人右尺骨中段骨折手术治疗,鉴定包含二次取内固定三期,误工费缺少完整收入流水,法院参照司法实践标准酌定误工费,同时支持车辆、手机等财物损失赔偿。
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于上海普陀区城市道路。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过程中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受害人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人身受伤、电动车及随身手机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无责,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就医确诊右尺骨中段骨折,接受手术内固定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给出本次损伤对应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同时明确后续内固定取出手术还将产生对应的三期期限。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为受害人垫付部分赔偿款项。
受害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物损失、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律师费等十二项赔偿,扣除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金额后提出实际索赔金额。
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手机维修费、律师代理费提出异议,对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衣物损失、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项目金额没有争议。其中保险公司抗辩受害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收入水平以及误工损失;车辆、手机维修缺少充分票据佐证,不认可相应损失金额。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经过、责任划分、鉴定意见以及各项支出情况,对双方无争议的赔偿项目直接予以确认。针对存在争议部分,结合伤情、鉴定报告、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予以支持;虽车辆、手机维修证据不足,但事故确已造成财物损坏,结合案情酌情认定车辆、手机损失;律师费结合案件情况酌情确定,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保险公司已垫付的款项在总赔偿金额中直接抵扣。
案件核心难点
受害人无法提供完整收入流水材料,难以充分举证实际误工损失,误工费存在被压低甚至不被充分支持的风险。
事故造成电动车、手机损坏,但缺少完整维修票据,财物损失存在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鉴定报告包含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的三期,需要厘清本次诉讼中后续治疗费与三期的对应关系,合理主张赔偿。
护理费包含住院护工费用以及出院后护理,需要结合鉴定总护理期限,区分住院与出院不同标准进行主张。
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需要由肇事方个人承担,存在执行风险。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完整归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手术记录、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把骨折伤情、手术情况、含二次手术的三期鉴定作为核心证据,夯实赔偿基础。
误工费方面,在完整工资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结合上海地区人身损害司法裁判惯例,向法庭说明受害人具备劳动能力,请求法院参照本地合理标准酌定误工费。
针对车辆、手机财物损失,结合事故认定书已经记载财物受损这一事实,向法庭说明损坏客观真实,请求法官结合案情行使自由裁量酌情判赔,弥补维修票据缺失的短板。
区分一期治疗和后续内固定取出手术对应的赔偿项目,完整主张后续治疗费以及全部的营养、护理、休息期限对应的损失。
护理费分住院护工实际支出、出院后居家护理两部分分别举证核算,结合鉴定总护理期限,向法院完整说明护理费计算依据。
按照上海律师收费标准主张律师费,由法院结合案件标的、复杂程度予以酌定,明确该部分由肇事司机自行承担。
案件最终判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106990.02 元,扣除已经垫付 51286 元,实际支付 55704.02 元;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律师费 3000 元。案件受理费由肇事司机负担。
法律要点科普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充分举证工资收入的,法院可以结合受害人劳动能力、当地司法实践,参照合理标准酌定误工费。
事故认定书载明财物受损,即便没有完整维修票据,法院可结合客观损坏事实酌情认定车辆、手机等财产损失。
伤情需要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的,司法鉴定可以一并给出二次手术对应的三期,可在本次诉讼中一并主张后续治疗费。
护理费可以区分住院实际护工开销与出院居家护理,按照不同标准结合鉴定护理总期限计算。
律师费一般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大多由侵权人个人承担,法院会结合案件标的、案情酌情调整律师费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