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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行政一审|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纠纷|真实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常州天宁区工伤认定纠纷真实判例,我方当事人成功维持工伤认定结论,讲解案件争议点、取证思路、庭审策略,获取同类案件评估方案
案件概况
江苏常州天宁区,外卖配送从业人员在执行外卖配送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脚踝部位骨折受伤。当地人社部门受理工伤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用工企业不服该工伤认定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一审诉讼,诉求撤销已生效的工伤认定。我方律所接受劳动者委托,以第三人代理律师身份参与本次行政诉讼。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两大要点:一是外卖从业人员与用工企业之间法律关系定性;二是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之中。经过法庭开庭审理,法院完整采纳我方代理意见,驳回用工企业全部诉讼请求,劳动者工伤认定效力得以完整保留,工伤待遇的主张基础得到司法确认。
案件核心难点
用工企业拿出书面劳务协议,主张双方属于劳务合作关系,同时企业为劳动者投保意外险、劳务险,以此抗辩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备工伤认定基础,试图从根源否定工伤。
用工企业提出事故发生时间、就医就诊时间存在时间差,主张事故并非履职送餐期间发生,试图否定工伤事实。
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本案关键,需要明确用人单位收到举证通知后举证不能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需要完整固定外卖订单、送餐行进路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核心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送餐合理路线。
行政诉讼庭审需要剥离合同文本名称的表象,立足于实际用工履职客观事实进行抗辩,不能仅凭 “劳务合同” 字样就排除工伤适用,说服法庭采纳客观事实。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常州地区外卖骑手工伤行政案件,办案第一步就是固定事故履职完整证据链。
第一,调取核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劳动者为非主要责任,满足工伤的责任要件;调取外卖订单记录、送餐路线材料,佐证事故发生地点属于配送任务的合理行驶路线,还原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正在开展送餐工作的客观事实。
第二,针对企业拿劳务合同主张劳务关系的抗辩,不被合同标题束缚,围绕劳动者实际接受工作安排、执行配送任务的客观用工事实向法庭陈述,重点说明伤害发生于履行工作任务阶段。
第三,核查人社局整套工伤认定流程材料,确认人社部门已依法向用工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企业签收后没有提交有效相反证据,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四,针对企业提出事故时间与就诊时间不一致的质疑,结合全套病历诊疗材料在庭审完成质证,指出对方抗辩逻辑漏洞;结合全部证据,论证案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完备、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无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维持工伤认定结论。
案件最终判决
本案为行政一审案件,全额驳回原告用工企业全部诉讼请求,完整维持常州市天宁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者认定工伤的结果 100% 保留;本案诉讼费 50 元全部由原告用工企业承担。劳动者凭生效裁判文书,可继续依法主张对应工伤保险待遇。用工企业想要撤销工伤认定的诉求全部未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要点科普
工伤认定不以合同名称为唯一判断标准,不会简单因为签的文件叫 “劳务合同” 就排除工伤,核心看劳动者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伤害,符合法定情形依旧可以认定工伤。
在工伤认定流程中,用人单位收到人社部门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之后,负有法定举证义务,如果无法提交有力证据推翻工伤事实,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履职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典型工伤情形。
企业对工伤认定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想要法院撤销工伤认定文书,必须提交充足相反证据,仅有口头抗辩、主观质疑,很难得到司法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