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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民事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真实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上海闵行区交通事故真实判例,非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成功抗辩非医保用药全额赔付,讲解案件争议点、取证思路、庭审策略,获取同类案件评估方案
案件概况
上海闵行区,我方当事人骑行电动自行车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当事人多处骨折受伤。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我方非机动车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 100 万保额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肇事司机、车辆登记车主的起诉,仅起诉保险公司。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同时对营养费、护理费赔付标准、衣物损失、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提出异议。我方代理受害人,提交事故认定书、全套病历票据、伤残司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多项损失。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我方绝大部分合理诉求。
案件核心难点
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医疗费中非医保部分,需要重点抗辩:医疗机构自主用药,非医保用药不能由伤者承担,保险格式免责条款不应予以采信。
事故为机动车主责、非机动车次责,超出交强险部分需要按照 80% 比例计算商业险赔付,需要精准区分交强险全额赔付与商业险按责赔付边界。
营养费、护理费赔偿标准存在争议,保险公司主张按较低标准计算,需要结合伤情、手术情况争取更高的赔偿标准。
鉴定费赔付争议:保险公司认为鉴定费不属于商业险理赔范围,需要依据保险法主张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伤者内固定尚未拆除,存在二期手术,但本案中可就一期对应的三期损失主张赔偿;原告主动撤回对肇事方个人的起诉,全部损失向保险公司主张。
衣物损失无直接票据,需要结合事故受伤客观事实争取法院酌情支持。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上海闵行机动车主次责交通事故受害方代理案件,非医保用药抗辩与责任比例划分是本案重点。
第一,固定交通事故认定书,锁定机动车主责、非机动车次责,明确上海地区司法实践机动车方承担 80% 赔偿比例;完整整理病历、住院记录、全部医疗票据、轮椅等残疾辅助器具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固定伤残等级及一期、二期三期期限,配套提交证人证言佐证案件事实。
第二,针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重点论述:用药是医疗机构根据伤情选择,并非受害人自主选择;保险合同中关于非医保不予赔付属于格式条款,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与法律规定冲突,请求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第三,针对营养费、护理费标准争议,结合受害人多处骨折、进行手术治疗的伤情,向法庭说明伤情较重,应当适用较高的赔付标准。
第四,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发表代理意见,伤残鉴定、三期鉴定是为查明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鉴定费应当纳入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并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核算。
第五,厘清赔付顺序:损失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包括鉴定费在内,商业三者险按照 80% 责任比例赔付;针对衣物损失,结合事故中伤者衣物破损的客观情况请求法院酌情认定。
第六,处理当事人撤回对司机、车主起诉的程序事项,明确本案向保险公司主张全部保险范围内损失;明确二期后续相关损失可待实际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
案件最终判决
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核算受害人全部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交强险的损失以及鉴定费,商业三者险按照 80% 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意见,全部合理医疗费用得到支持;结合多处骨折手术伤情,支持了我方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较高标准;轮椅残疾辅助器具费予以全额支持;鉴定费认定为查明损失的必要费用,由商业三者险按责赔付;衣物损失结合事故事实酌情予以支持。 扣除保险公司前期已经预先支付的部分款项后,由保险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保险理赔款。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我方当事人自愿承担,伤者核心人身损害赔偿诉求基本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要点科普
交通事故案件,因伤情治疗产生的非医保用药,一般不由伤者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以格式保险条款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主责、非机动车次责,上海地区司法实践超出交强险部分机动车方承担 80% 赔偿责任。
伤残、三期鉴定产生的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事故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可以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责任比例承担。
营养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法院会结合伤者受伤严重程度、是否进行手术综合判断,并非一律按保险公司提出最低标准核算。
内固定尚未取出,二期手术相关损失可以不在本案处理,待后续实际发生之后另行起诉主张。
原告有权在诉讼中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