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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民事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真实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上海闵行区交通事故真实判例,外地户籍伤者成功按上海城镇标准获赔伤残损失,被告缺席审理,讲解案件争议点、取证思路、庭审策略,获取同类案件评估方案
案件概况
上海闵行区,我方当事人骑行自行车遭遇小型轿车碰撞受伤,事故造成胸椎骨折、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我方当事人无责。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 100 万保额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案开庭时肇事司机、保险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保险公司书面答辩中提出扣除非医保用药,不认可束腰带残疾辅助器具费,同时主张伤者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我方代理受害人,提交事故认定书、全套病历票据、居住租房材料、务工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全套证据,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律师费等多项赔偿。闵行区人民法院采纳我方主要证据观点,当事人大部分赔偿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核心难点
伤者为外地户籍,保险公司抗辩应当适用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提交居住证明、租房合同、务工工作证明,证明事故前在上海城镇居住、收入来源于非农务工。
保险公司主张剔除医疗费中非医保部分;同时自购药有处方,需要论证自购药属于伤情必要治疗用药,应当予以赔付。
残疾辅助器具束腰带无直接门诊医嘱,保险公司不予认可,需要结合胸椎骨折伤情,论证束腰带属于康复必需器具。
本案被告方全部缺席庭审,没有当庭质证,所有事实完全依靠我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对证据完整性、证明力要求很高。
伤者内固定尚未拆除,二期手术对应的三期损失本案不做处理,需要保留后续起诉权利。
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当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上海闵行被告方全部缺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按以下顺序推进代理工作:
第一步,全面归集事故与人身损害全套证据。 调取交通事故认定书锁定对方全责;完整整理急诊、住院、康复医院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自购药及对应处方、护工票据、束腰带等残疾辅助器具票据;收集诉前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固定伤残等级及一期、二期三期期限。
第二步,准备城镇标准赔偿的配套证据材料。 收集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租房合约、房东身份材料、家庭服务公司务工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于证明伤者事发前在上海城镇连续居住,收入来源于非农工作,满足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条件。
第三步,梳理各项损失,针对保险公司书面抗辩提前做好代理意见。 针对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论述用药由医疗机构根据伤情选择,保险格式条款不能约束伤者,非医保用药应当赔付;针对束腰带无直接医嘱的抗辩,结合胸椎压缩性骨折伤情特点,说明束腰带属于骨折康复必不可少器具;逐项核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衣物损失等赔偿项目。
第四步,厘清保险赔付边界,明确各方承担项目。 损失优先由交强险限额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三者险全额赔付;鉴定费作为查明损失必要费用纳入商业险赔付;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同时明确二期手术相关损失待后续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
第五步,应对缺席审理程序风险,强化书面证据效力。 因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均不到庭,没有当庭辩论机会,整理完整书面质证及代理意见随同证据一并提交法院,全部证据做到来源清晰、互相印证,依靠书面材料说服法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最终判决
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缺席审理后,对受害人各项合理损失予以核定。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意见,含处方的自购药费用全部得到支持;采纳居住及务工相关证据,按照上海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胸椎骨折伤情,支持束腰带残疾辅助器具费。 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绝大部分赔偿;律师费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肇事司机承担。伤者一期人身损害相关核心赔偿诉求基本获得法院支持,二期手术相关损失可待后续实际发生另行主张。
法律要点科普
外地户籍伤者,只要有居住证明、租房合同、务工证明,证明事故前在上海城镇居住生活、从事非农工作,可按上海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属于格式条款抗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有对应处方的自购药品,用于本次伤情治疗,可以得到赔付。
残疾辅助器具并不强制需要单独医嘱,结合骨折伤情,为康复必须使用的护具,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不代表原告诉求直接全部支持,全部事实与损失依然需要原告提交完整证据予以证明。
内固定未取出,二期手术还未实际发生,法院不在本案处理二期损失,受害人后续可以另行起诉。
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全责事故中一般由肇事侵权人个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