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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民事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真实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上海宝山区多车相撞交通事故真实判例,外地户籍受害人构成十级伤残,涉及挂靠关系、多家保险公司无责险抗辩,讲解案件争议点、取证思路、庭审策略,获取同类案件评估方案
案件概况
上海宝山区,我方当事人驾驶厢式货车在外环高速遭遇多车相撞交通事故,被重型厢式货车撞击受伤,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肇事方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马建收,车辆挂靠登记在上海建轩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驾驶员系马建收雇佣人员;肇事车辆在浙商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 100 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同时牵涉多台涉案车辆,浙商保险公司提出要求其他两家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但其余保险公司抗辩车辆并未参与本次碰撞,不同意理赔。我方代理南京户籍受害人,提交全套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务工证据、律师费票据等证据。法院审理后未采纳无责险分摊的抗辩,认定挂靠公司与实际车主对律师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事人主要赔偿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案件核心难点
本案属于多车连环事故,保险公司抗辩追加其他车辆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其余保险公司又否认车辆参与本次事故,法律关系复杂。
侵权主体复杂,涉及驾驶员、雇主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公司,需要厘清各方责任,主张挂靠单位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误工费举证存在障碍,受害人收入包含银行转账 + 现金发放,完整实际收入较难举证,需要结合银行流水、务工证明争取法院酌定支持。
保险公司提出扣除非医保用药;对护理费额外的陪护支出、衣物物损不予认可。
鉴定包含一期、二期三期,本案原告已经完成内固定取出手术,可一并处理全部三期损失。
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当由实际车主与挂靠公司连带承担。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上海宝山多车相撞、涉及车辆挂靠的交通事故案件,按以下顺序推进代理工作:
第一步,归集事故、人伤、主体全套证据。 调取交通事故认定书,锁定肇事方全责;整理急诊、住院、内固定取出完整病历、医疗费票据、拐杖等残疾辅助器具票据;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固定十级伤残以及一期、二期三期期限;调取车辆登记信息、挂靠相关信息,锁定实际车主、挂靠公司主体;收集务工证明、银行工资流水,用于误工费主张;整理律师费发票。
第二步,应对多车事故无责险抗辩,梳理事故碰撞逻辑。 针对保险公司要求其他保险公司承担无责赔付的意见,梳理事故碰撞经过,区分哪些车辆实际参与本次撞击,哪些车辆属于另外事故;提交意见说明其余涉案车辆并未和原告车辆发生碰撞,不应承担无责赔付,保险公司可另行追偿,不能以此减轻对原告的赔付义务。
第三步,厘清多方被告责任边界。 驾驶员属于雇员,履职行为,赔偿责任由雇主马建收承担;上海建轩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挂靠单位,依法应当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损失优先由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由实际车主、挂靠公司连带赔付。
第四步,针对各项减赔抗辩准备代理观点。 针对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主张医疗机构用药合理性,保险格式条款不能对抗受害人;针对现金部分收入举证不足的误工费,结合银行流水、单位务工证明,请求法院结合鉴定期限酌情认定;护理费、衣物损失结合伤情与事故客观情况请求法院酌情支持。
第五步,庭审明确诉讼请求,落实连带赔偿责任。 明确本案受害人已经完成二期内固定取出手术,一期二期损失在本案一并处理;庭审重点向法庭阐释挂靠关系连带责任法律规定;逐项出示证据,请求法院核定全部合理损失。
案件最终判决
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未采纳保险公司要求其他保险公司承担无责险赔付的抗辩;医疗费全部予以支持;误工费结合现有证据酌情予以认定;十级伤残对应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已达成一致予以确认;衣物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均得到支持。 损失由浙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绝大部分赔偿;律师费判决由实际车主承担,挂靠公司上海建轩贸易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实际车主与挂靠公司共同负担,受害人核心人身损害赔偿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要点科普
多车相撞交通事故,并非所有出现在事故认定书中车辆都要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只有和受害方车辆发生实际碰撞的车辆,才需要承担无责险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误工费包含现金发放收入时,若证据无法完整证明全部收入,法院可以结合银行流水、务工证明、鉴定休息期限酌情核定误工费。
伤者已经实际完成内固定取出手术,一期、二期相关损失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无需拆分两次起诉。
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超出保险部分,由侵权责任主体承担,挂靠情形下挂靠人与被挂靠公司连带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