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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民事二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真实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常州交通事故二审真实判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法院按当地裁判规则酌定扣除 10% 医保外用药,该部分费用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自行承担,二审驳回侵权人上诉维持原判,解析江苏地区医保外用药裁判实务,获取同类案件评估方案
案件概况
江苏常州,我方当事人骑行电动自行车,在路口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伤情严重,存在胫骨平台骨折、股骨骨折、膝关节韧带及半月板多处损伤等。肇事车辆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投保交强险及 100 万含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一审法院结合当地审判口径,对医疗费酌定扣除 10% 医保外用药费用;交强险限额以外部分,因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事故,确定机动车方承担 80% 民事赔偿责任。医保外用药对应的 4749.86 元判决由肇事驾驶人自行承担,不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肇事驾驶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医保外用药应当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应由个人负担。我方代理受伤受害人参与二审,请求维持一审裁判。二审法院认可当地关于医保外用药的裁判规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核心难点
江苏地区医保外用药扣除规则适用:保险公司不承担 10% 医保外用药,该部分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侵权人与受害人分担,是本地交通事故高频争议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责任比例:主责情形下机动车一方赔偿比例可上浮至 80%。
车辆登记所有人与实际驾驶人分离,需要判断登记车主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人上诉核心争议就是医保外用药承担主体,需要厘清保险合同约定与地区裁判口径之间关系。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常州及江苏地区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涉及医保外用药争议案件,实操要点:
第一步,完整固定事故、伤情、保险证据。 调取事故认定书固定主次责;收集全套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医疗费票据;调取车辆保单,明确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额;核实车主、驾驶人身份关系,判断车主有无过错。
第二步,熟悉本地医保外用药裁判规则。江苏多地司法实践中,通常按医疗费总额酌定 10% 作为医保外用药,该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由事故各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机动车‑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主责赔偿比例常为 80%。
第三步,区分保险赔付与侵权人自担部分。交强险优先赔付;剩余损失扣减医保外用药后进入商业三者险按责任赔付;医保外用药金额,不由保险公司承担,分配给侵权人、受害人按过错承担。
第四步,车主责任审查。车辆登记所有人,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的,不参与赔偿,赔偿责任由实际肇事驾驶人承担。本案登记车主无需担责。
第五步,二审应对上诉。侵权人上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医保外用药,可结合当地会议纪要、类案裁判口径进行抗辩;二审法院一般尊重一审对医保外用药的处理方式,改判概率较低。
案件最终判决
常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害人总损失:医疗费 59373.31 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 950 元 = 60323.31 元。 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 10000 元 + 商业三者险 35508.78 元,扣除已垫付 10000 元,还需赔付35508.78 元; 肇事驾驶人自行承担医保外用药4749.86 元; 登记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按裁判由各方分担。
法律要点科普
江苏部分地区交通事故裁判口径:医疗费一般酌定 10% 医保外用药,该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由事故各方按责任比例分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负主要责任时,赔偿比例通常为 70%-80%,对非机动车一方予以适度倾斜保护。
车辆登记车主和实际驾驶人不一致,车主对事故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人上诉主张医保外用药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在遵循该裁判口径的地区,上诉请求很难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的医疗费,后续在判决金额中直接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