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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民事二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真实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上海宝山交通事故二审真实判例,受害人胫腓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交警委托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内固定未取出不得评残、鉴定结论有误,同时对大额奖金类误工费不予认可;法院认定无实质反驳证据不准许重新鉴定,结合银行流水、单位奖金证明、个税记录支持含奖金的误工费损失,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交通事故内固定未取出伤残鉴定、奖金型误工费举证裁判规则,获取同类案件评估方案
案件概况
上海宝山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我方当事人正常通行时遭车辆撞击,造成严重骨折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头骨折,伤情较重,并行内固定手术治疗。事故后由交警部门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残及三期鉴定,出具合法有效的伤残鉴定报告。
我方当事人依法起诉肇事司机、车辆所属机关单位及承保保险公司,全额主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含年度绩效奖金的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律师费、财产损失等多项合理赔偿。一审法院完整核实全部证据,精准划分多方主体责任,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车辆所属单位分别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二审上诉,针对两大高额赔偿项目全盘拒赔:一是主张当事人内固定未取出,伤残鉴定时机不成熟、结论无效,申请重新鉴定,试图推翻九级伤残及精神抚慰金赔偿;二是否认年度绩效奖金属于误工损失,认为流水无备注、无法证明奖金被扣发,拒绝赔付高额奖金误工费,争议金额高达 28 万余元。
我方当庭完整举证:案涉鉴定由交警委托、程序合规、材料完整,不存在重新鉴定法定情形;同时提交单位奖金证明、银行流水、个税清单,形成闭环证据链,充分证明年度奖金属于固定合法收入、因事故实际大幅减少。二审核查全案事实,认定保险公司上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核心难点
内固定未取出能否做伤残鉴定:保险公司常用抗辩理由,主张必须取完钢板才可评残,该抗辩需要有证据证明鉴定依据明显不足,否则法院不予采信。
误工费包含大额年度奖金:奖金并非每月固定发放,仅有流水无备注,保险公司抗辩转账不属于工资奖金;需要配套单位证明、个税记录共同完成证据链。
多方责任主体:肇事司机、用车单位、保险公司,需要区分单位与保险的赔偿分担边界。
保险公司二审不服金额高达 285052.8 元,争议标的大,伤残与误工费两项是主要对抗焦点。
律师费由车辆所属单位承担,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上海地区交通事故处理,遇到保险公司以 “内固定未取出拒认伤残”、拒赔奖金类误工费,办案实操要点:
第一步,应对 “内固定未取出不能评残” 抗辩。并非所有伤情均要取出内固定才可以鉴定。交警委托的司法鉴定,只要鉴定机构资质齐全、程序合法、阅片及病历材料完整;保险公司仅以 “钢板未取出” 为理由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提交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实质证据,法院一般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第二步,奖金类误工费完整证据链搭建。奖金属于受害人收入组成部分,想要获得法院支持,不能只依靠银行流水:
单位出具正式证明,明确年度奖金发放金额、发放时间、奖金性质,证明事故后奖金实际扣发;
调取银行交易流水,对应奖金转账记录;
配套个税纳税清单,印证奖金属于应税收入; 三份证据互相印证,反驳保险公司 “转账无法证明是奖金” 的抗辩。
第三步,理清多方主体赔偿分担。肇事车辆属于单位,厘清驾驶员履职情况,区分保险公司保险赔付范围,超出保险或者保险不予承担项目(律师费),由车辆所属单位承担赔偿。
第四步,全面主张财产类损失。交通事故当中除人身损害外,车辆损失、衣物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凭票据合理主张。
案件最终判决
上海二中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全案胜诉。
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合计赔付我方当事人372116.64 元(已抵扣前期预付 10000 元);
车辆所属单位承担保险外对应赔偿责任,赔付68704.16 元;
保险公司试图推翻的九级伤残赔偿金、大额奖金误工费全部依法支持;
二审案件受理费 5575.79 元,全部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法律要点科普
伤残鉴定并非一律要求取出内固定。只有鉴定机构、人员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法院才准许重新鉴定;保险公司单纯以 “内固定未取出” 为由申请重新鉴定,通常不被支持。
误工费赔偿的是实际减少收入。年度奖金、绩效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只要单位证明、银行流水、个税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计入误工费损失。
交通事故案件,保险赔付之外的律师费,根据案情可判令由肇事单位、侵权人承担。
负有举证义务一方,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