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21-63681120
上海(浦东)|民事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真实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上海浦东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致人受伤一审真实判例,未满 12 周岁儿童骑共享单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同等责任;监护人拒签事故认定书、抗辩受害人存在陈旧伤、仅愿意承担极低比例赔偿;法院采信事故认定书,判决监护人承担 50% 赔偿责任,解析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侵权、监护人责任裁判规则,获取同类案件评估方案
案件概况
上海浦东新区,我方当事人乘坐亲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通行路口时,与一名未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的共享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我方当事人受伤,诊断为左侧肱骨头骨折,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交警部门结合监控、询问笔录作出事故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成年骑行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未成年一方拒绝签收事故认定书,也未申请复核。我方当事人先行就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提起诉讼,暂不申请伤残鉴定,保留后续其他损失另行主张的权利,起诉要求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50% 赔偿责任。
庭审中未成年及其监护人抗辩:对方电动车车速过快、存在违法载人,受害人自身存在陈旧旧伤,仅同意承担 5% 赔偿责任;同时陈述自身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仅有能力小额赔付。
我方举证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监控资料等全套证据,事故责任划分事实清楚,对方无相反证据推翻交警责任认定;所谓陈旧伤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审理认定,未成年人未满法定年龄骑行自行车,通行路口未尽观察瞭望义务,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赔偿;对方抗辩理由无证据支撑不予采纳,依据同等责任判令未成年及其监护人承担 50% 赔偿。
案件核心难点
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侵权责任:未满 12 周岁不得骑行自行车上路,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拒签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拒签事故认定书并不当然改变责任结果,无相反证据推翻,法院依旧可以采信事故认定作为裁判依据。
对方抗辩存在陈旧伤:将伤情归责于旧伤,举证责任在被告方,无病历、鉴定等证据,该抗辩无法成立。
被告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主张大幅降低赔偿比例,经济困难不能成为法定减免侵权赔偿责任事由。
当事人分阶段起诉:本案仅主张已经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保留后续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另行起诉权利。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上海地区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引发健康权纠纷,办案实操要点:
第一步,固定事故全套证据。留存事故认定书、现场监控、报警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拒签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无效,没有复核、没有相反证据,法院一般采信事故认定结论。
第二步,旧伤抗辩应对。若对方主张受害人存在陈旧伤,要求对方提交病历、鉴定报告等实质证据;仅有口头陈述,法院不会扣减赔偿。
第三步,明确监护人责任。未满 12 周岁骑行自行车属于违法行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不能以经济困难、家庭条件差要求减免法定赔偿比例。
第四步,可以选择分段起诉。伤情较重但尚未完成伤残鉴定的案件,可以先就已经发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先行起诉,伤残、三期损失待鉴定完成后另案主张,及时拿到部分赔偿款,缓解治疗资金压力。
第五步,核查骑行共享单车平台相关事实。未成年人擅自开锁骑行共享单车的情形下,可评估平台是否存在管理过错,视案情决定是否追加平台作为责任主体。
案件最终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一审胜诉,法院采纳 50% 同等责任赔偿主张。
法院核定已发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57287 元;
判令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50% 赔偿责任,赔偿我方28643.50 元;
案件受理费 258 元,全部由被告方承担;
我方保留后续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余损失另行起诉的权利。
法律要点科普
不满 12 周岁未成年人不允许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共享单车;未成年人骑行致人受伤,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方拒签不影响效力;没有充分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依据。
被告主张受害人旧伤参与损害后果,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仅有口头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赔偿义务人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减轻赔偿责任事由,不能以此直接降低责任比例。
人身损害案件可以分阶段诉讼,已实际发生的损失可先行起诉,伤残鉴定完成后再主张剩余赔偿项目。
未按期履行判决付款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