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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民事一审|健康权纠纷|真实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上海虹口外卖骑手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审真实判例,骑手配送订单途中发生碰撞致人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平台方与人力公司各执一词,争议是劳务外包还是劳务派遣;法院穿透协议外观,认定两家公司共同收益判令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解析外卖配送用工关系认定、外包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裁判规则,获取同类案件评估方案
案件概况
上海虹口区,外卖骑手驾驶电动自行车执行配送任务途中,与我方当事人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我方当事人严重受伤。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骑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受伤后入院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同时对休息、营养、护理期限(含二次手术)给出鉴定意见。
本案法律关系复杂,骑手由人力公司签约,在生鲜平台站点从事配送工作。人力公司与生鲜平台公司签署有《项目外包服务协议书》,双方庭审就用工性质激烈对抗:人力公司主张实质属于劳务派遣,平台实际对骑手进行考勤、业务管理,应当由平台承担赔偿;平台坚持双方属于劳务外包,骑手属于人力公司雇员,用工风险应当全部由人力公司承担。骑手本人也陈述一直以为归属另一家关联主体管理,对人力公司认知模糊,人力公司提交的终止合作交接表,骑手确认签名真实,但签署日期并非本人填写。
我方当事人起诉骑手、人力公司、生鲜平台三方,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物损失、律师费等多项赔偿,人力公司前期垫付 20000 元医疗费要求在案件内一并抵扣。
法院审理穿透书面外包协议的表面形式,结合人员招聘、薪资流转、站点管理、平台收取配送收益、人力公司获取服务费等客观事实,认定骑手系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人力公司与平台均从配送业务中获取收益,双方内部的外包约定不能对抗事故受害第三人,判令两家企业共同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案情对营养费、交通费、物损、律师费进行合理酌定,一期、二期手术相关三期费用在本案中一次性处理完毕。
案件核心难点
外卖用工关系认定难点:书面签署劳务外包协议,但平台实际开展站点考勤、派单、业务考核,极易出现 “名为外包、实为派遣” 或者多方混同管理情形,需要穿透合同外观判断责任主体。
离职 / 终止合作证据瑕疵:企业提交终止合作文件,但关键日期并非当事人填写,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前已经解除合作关系,不能以此免除赔偿责任。
内部协议对外不生效:发包单位与外包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仅约束签约双方,不能对抗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对内可另行追偿。
多类损失酌定:衣物损失、车辆损失无完整票据,法院结合事故常理酌情认定;律师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予以调整。
一期、二期手术费用一并处理:鉴定意见包含二次取内固定的休养周期,本案将两次治疗对应的三期损失一次性处理,避免后续再行诉讼。
第三方垫付款在本案一并结算,判决受害人向垫付方返还,减少另行处理流程。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上海地区外卖骑手履职致人损害健康权纠纷,办案实操要点:
第一步,全面列明全部相关主体。起诉时将骑手、人力外包公司、平台运营公司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审查厘清各方用工关系,避免遗漏责任主体导致执行不能。
第二步,不局限书面合同,重点梳理实际管理证据。收集站点管理、派单系统、服装箱体标识、薪资微信群记录、工资发放模式等证据,用于判断究竟是劳务外包还是劳务派遣,不能仅凭协议名称下定论。
第三步,甄别终止合作、离职类证据。对于终止合作交接表、离职协议,重点核对签署日期、填写人;仅有签名,日期非本人书写,不能直接证明事故发生前已经解除用工 / 合作关系。
第四步,财物损失无票据处理。衣物、电动车损坏,没有维修票据,可向法院说明事故发生造成财物受损客观事实,申请法院结合案情酌情裁判。
第五步,二次手术相关损失处理。若司法鉴定已经给出二次手术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可以选择在本案一次性处理全部三期损失,减少后续二次诉讼成本。
第六步,垫付款在诉讼中一并处理。被告方前期垫付医疗费,诉讼中申请法院直接在本案判决抵扣返还,无需当事人另行退款诉讼。
第七步,把握内部协议效力规则。外包、派遣类内部合同只约束签约两家企业,不能对抗受害第三人;一方对外赔付之后,可依据内部协议另行起诉追偿。
案件最终判决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一审胜诉,法院判令人力公司、生鲜平台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核定各项损失合计268301.96 元,由宁波合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付;
我方当事人需要返还人力公司诉前垫付的20000 元;
案件受理费 2553.63 元,全部由两家被告公司共同负担;
义务人未按期足额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要点科普
判断外卖配送用工责任,不能只看合同标题是外包还是合作,应当结合实际管理、派单、考勤、收益分配综合认定;即便签署劳务外包协议,平台实际参与管理并且享有业务收益,有可能需要共同对外赔偿。
企业之间的外包协议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交通事故受害人,对外共同赔付之后,双方可依据内部合同另行追偿。
终止合作交接表仅有本人签名,但关键日期并非当事人填写,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前已经解除合作关系,不能免除用工主体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造成衣物、车辆损坏,没有维修票据,法院可以结合事故客观情形酌情认定损失金额。
司法鉴定意见明确包含二次手术三期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在本案中将一期、二期相关损失一次性主张处理完毕。
侵权方诉前垫付的款项,可以在本案中直接判决返还,减少当事人另行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