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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真实二审维持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案件概况
两名行人在路口人行道行走过程中发生相撞,造成一方受伤,伤情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一审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认定受伤行人横穿马路未注意观察,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另一方行走时未留意前方路况,同样具有过错,酌定受伤方自行承担 60% 责任,对方承担 40% 赔偿责任,并按照 40 元 / 天营养费、80 元 / 天护理费标准核算各项损失。侵权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受害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认为营养费、护理费赔付标准过高,要求改判驳回全部诉请。二审法院核查监控与全部证据,上诉人无新证据提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责任划分与赔偿金额。
本案核心难点
行人相撞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交警出具责任文书,完全依靠监控录像、庭审陈述还原事发经过,对过错事实举证难度大。
对方抗辩全部过错在受害人,引用民法典过错举证原则,主张我方未能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应当由我方承担全部败诉风险。
赔偿标准争议,对方质疑营养费、护理费标准过高,要求降低每日赔付单价,压缩整体赔偿总额。
外购药费用存在争议,需要提交处方佐证外购药物与本次伤情存在关联性。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以监控视频作为核心证据,逐段解析视频画面,证明侵权方行走过程中未观察前方路况,疏于履行公共场所行走的安全注意义务,客观上存在过错,并非受害人单方全部过错。
反驳举证责任误区,侵权纠纷并非全部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结合监控客观影像,已经完成对对方过错的初步举证;对方否认自身过错,应当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论证三期赔偿标准合理性,结合司法鉴定给出的营养、护理期限,说明 40 元 / 天营养费、80 元 / 天护理费符合上海地区人身损害司法实践,并非超额主张。
补强医疗费证据,针对外购药提交医院对应处方,证明外购药物系治疗本次损伤所需,应当计入合理医疗费损失。
逐项核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结合过错比例计算最终赔偿金额,请求二审维持一审裁判结果。
案件最终判决 / 调解结果
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侵权方按照 40% 责任比例赔偿受害方各项损失合计 51300.58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本案法律要点科普
行人之间相撞同样适用过错责任: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普通行人碰撞,依据《民法典》侵权编,按照双方各自注意义务的违反程度划分过错比例,并非谁受伤谁就完全无责上海市高级...。
监控视频是定责关键证据:无交警定责文书的人身损害案件,公共场所监控录像属于证明事发过程效力最高的证据,要注意及时申请调取、固定视频素材。
上海人身损害三期参考标准:营养费一般 30‑40 元 / 天,护理费 60‑80 元 / 天,法院可结合伤情、年龄、鉴定意见在区间内酌定,并非只能按最低标准赔付。
外购药认定规则:外购药物想要获得法院支持,最好配套提供医院处方,证明药物与本次受伤治疗存在关联性,否则存在被剔除风险。
人身损害案件律师费,上海司法实践中可以结合案件复杂程度,结合责任比例判令侵权方承担部分律师费。
如果你在上海遇到行人相撞人身损害纠纷,没有事故认定书、双方对责任划分争议大,需要案件评估,可以联系我们【电话】021‑63681120、021‑63681117、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228 号北方工业大厦 7 楼 C701 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