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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真实胜诉案例|上海阅瀚
描述:上海地区园区雨天楼梯积水滑倒受伤真实判例,原告就餐途中在经营场所露天楼梯因积水滑倒致十级伤残,景区运营方以劳务外包为由拒赔,我方成功突破外包免责抗辩,判决公共场所管理者承担 50% 赔偿责任,讲解案件争议点、取证思路、庭审策略,获取同类案件评估方案。咨询电话:021‑63681120、021‑63681117、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228 号北方工业大厦 7 楼 C701 室
案件概况
原告为外包保洁人员,在上海海昌园区内务工,午休就餐途中,途经露天员工通道楼梯平台。雨天过后楼梯平台积水,园区未放置防滑垫、警示标识,原告脚下打滑摔倒,造成右胫骨、腓骨骨折。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景区公司以保洁业务已经外包、伤者属于外包公司员工为由,主张应当由第三方劳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拒绝履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经过庭审代理,法院认定原告摔伤发生在就餐休息自主时段,不属于执行保洁劳务期间;被告作为园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判令景区公司按照 50% 责任比例赔付各项损失。
案件概况标签
#公共场所雨天滑倒摔伤 #安全保障义务纠纷 #劳务外包人员园区受伤 #就餐休息时段受伤 #十级伤残人身损害赔偿 #上海临港侵权维权
本案核心难点
1、外包主体免责抗辩风险:被告利用与第三方保洁公司之间的外包协议,试图转移赔偿责任,混淆用工责任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两种不同法律关系。2、受伤时段定性争议:被告主张原告属于园区保洁工作人员,摔倒发生在工作相关时段,应当走劳务受害途径向外包公司追责,不能起诉园区管理者。3、双方过错责任划分:雨天积水滑倒,伤者自身负有谨慎行走注意义务,责任比例存在较大协商空间。4、误工费损失认定障碍:受伤之后外包单位依旧按时发放工资,收入没有减少,误工费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1、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剥离劳务用工责任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原告摔倒并非在开展保洁作业,而是就餐休息期间,此时原告属于园区普通访客,园区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不能用外包合同对抗第三人。2、申请证人出庭还原现场事实。由同行工友出庭作证,证实楼梯平台雨天积水、现场无防滑垫、无警示标志,固定被告疏于管理的事实证据。3、伤残损失逐项举证。提交全套就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报告,支撑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人身损失项目。4、调整诉讼预期。提前核查事故之后工资流水,发现单位照常发放薪资,放弃误工费主张,避免不必要的争议。5、律师费单列主张,依据上海地区人身损害判例,要求侵权方承担维权律师费。
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园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摔伤属于就餐自主休息时段,外包协议不能免除被告赔偿责任;误工费因收入未实际减少不予支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衣物损失全部纳入总损失;被告按照 50% 责任比例赔付,合计赔偿 110600.52 元;律师费 6000 元计入损失一并按责任分摊;案件受理费双方按比例分担。
本案法律要点科普
1、宾馆、景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能通过业务外包合同把自身对访客的安全保障责任转移给第三方。2、外包工作人员在休息就餐期间受伤,并非执行工作任务受伤时,可以以普通访客身份起诉园区管理者主张侵权赔偿。3、雨天露天地面积水打滑摔倒,管理人未及时清理积水、未放置防滑警示,一般认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伤者雨天行走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4、人身损害案件误工费赔偿的前提是收入实际减少,用人单位受伤后照常发工资,则不能再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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